第十二届研讨会:大数据条件下沪港两地证券犯罪风险研判及打防合作展望
大数据条件下沪港两地
证券犯罪风险研判及打防合作展望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戴新福
内容摘要:为有效打击和防范大数据条件下犯罪分子利用沪港通等跨境证券交易特点实施的跨境证券犯罪及相关洗钱犯罪,笔者从沪港两地市场交易规则、渠道及证券犯罪刑事调查模式等角度比较了沪港两地证券市场的差异,在此基础上重点从跨境证券犯罪打击的角度回顾了两地证券监管合作的发展历程,梳理了大数据条件下打击跨境证券犯罪面临的挑战,研究提出了以大数据思维拓展合作主体、以大警务理念加强刑事调查部门对接、交流提升警务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强证券犯罪核心要素情报交流等四方面合作展望。
关键词:大数据 跨境证券犯罪 打防合作
当前,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沪(深)港通的实现,为沪港居民开展跨境证券投资活动提供了新的便利通道。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证券交易的特点开展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以及洗钱等犯罪的问题开始显露。要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离不开对海量证券交易数据、关联账户资金流水数据、交易的网络地址数据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等数据的大数据关联分析和取证,这对沪港两地在打击证券犯罪、防范风险蔓延等方面的合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本文拟以沪港两地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条件下的犯罪风险为例,分析打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对大数据条件下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打击犯罪方面的警务合作研提几点建议。
壹、沪港两地证券市场对比
近年来,随着大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加快推进,沪港证券市场在互联互通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参与沪、港两地证券市场投资方面的通道日益增多。而沪港两地在市场交易规则、跨境交易渠道、打击证券犯罪的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和差异之处。
一、两地市场交易规则比较。
一是交易时间不同。A股交易时间为早市9:30-11:30,午市13:00-15:00;港股交易时间为早市9:30-12:00,午市13:00-16:00。二是回转交易期限不同。A股为“T+1”;港股为“T+0”。三是涨跌幅限制不同。A股设置单日10%涨跌幅限制;港股无单日涨跌幅限制。四是投资者主体不同。A股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港股机构投资者占比更高。
二、跨境交易渠道比较。
沪港两地跨境投资股票,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直接开通账户。香港居民只要提供往来内地通行证及银行卡即可至内地任一证券公司开户,银行卡是用于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内地居民可亲赴香港开立银行账户或直接在香港证券机构开户,网上开户日趋流行。二是通过沪港通跨境投资股票。香港居民可在香港证券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可投资股票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共568只股票;内地居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市中的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及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共268只股票。三是认购两地监管部门互认的基金间接投资内地股市。首批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允许香港居民购买的内地基金包括华夏回报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首批获得大陆证监会批准,允许大陆居民购买的香港基金有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等。四是通过合格机构投资。香港居民可通过认购以A股为标的的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基金间接投资内地股市;内地居民可通过购买以港股为标的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香港股市。
三、沪港两地证券犯罪刑事调查模式比较。
香港和内地的证券监管均由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但证券犯罪刑事调查方面的体制存在明显差异。一是负责调查的主体方面:香港证券犯罪刑事调查由香港证监会的法规执行部负责;内地证券犯罪刑事调查由公安部经侦局负责,其中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专门组建了证券犯罪侦查支队,主要负责涉及上海的证券犯罪侦查工作。二是刑事调查的范围方面:香港主要调查持牌人操守、操控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行为、无牌经营等案件;内地主要调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非法经营罪”等案件,其中非法经营罪主要涉及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及贵金属、外汇等期货经营。三是案件来源方面:香港主要通过日常市场监察、公众投诉、举报,及其他纪律部队移送等;内地则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察移送线索、群众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等。四是调查方式方面:香港没有统一的证券交易中央登记公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券商取得客户资料进行调查;内地警方则可以通过大陆地区的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调取客户资料进行调查,也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券商等掌握客户交易情况。
贰、跨境证券市场监管合作历史回顾
沪港两地在打击跨境证券犯罪方面的合作起步较早,主要以2014年沪港通为界,分为两个阶段,总体呈现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深度不断加深的态势,打击证券犯罪作为两地合作的重要内容,在两个阶段的合作文本中均有体现。2016年以来,两地合作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开始见诸报端,则标志着一个常态化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时代的来临。
一、搭建原则框架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1月开业后仅隔三年,大陆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地区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两地五方就于1993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主要从三方面为双方打击证券犯罪提供了依据。一是在合作打击的范围方面:根据该备忘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的协作范围包括协助调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就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的活动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并对此采取制裁措施。二是在基本原则方面:备忘录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理提出了较高的标准。该备忘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欺诈投资者、压迫小股东、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均应受到制止及依法制裁”。三是在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方面,备忘录也为双方加强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人员培训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细则。该备忘录第三条合作范围的第(六)项仅规定“人员培训和交流”、“各方就工作人员的培训及交流进行磋商合作”。
由于2006年大陆地区的《证券法》修改等一系列新情况,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发生重要变化,对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跨境执法协助在内容上、范围上、程序上都提出了新要求。对此,为适应两地证券监管及执法合作的新形势,联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2007年4月,大陆地区的证监会主席与香港证监会主席在北京举行会谈,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根据该附函,香港证监会可请求大陆地区的证监会协助在大陆地区获取其调查所需的信息,被要求提供调查所需信息的人如拒绝要求,大陆地区证监会可寻求法院向其施加制裁,香港证监会亦可在大陆证监会涉及香港的调查中行使调查权力协助大陆证监会。
总体来看,以《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的签署为标志的第一阶段,受限于两地证券市场的相互独立,跨市场违法犯罪的空间尚不明显,相关合作文本尚处于搭建原则框架阶段。
二、沪港通条件下两地合作深化
随着2014 年 4 月 10 日大陆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发布《联合公告》,沪港股市步入“互通时代”,为两地股市的长远发展输入了新鲜的血液。与此同时,两地市场交易规则、监管规则、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也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跨境监管漏洞逃避监管提供了便利,原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附函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在此背景下,大陆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4 年 10 月7日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沪港两地的监管合作进入全新的第二阶段。对照1993年的《监管合作备忘录》,2014年的《备忘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了合作打击证券犯罪的重要性,并在打击范围上新增了“虚假陈述”。2014年《备忘录》在第一条“目的”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开展有效的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欺诈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而1993年《备忘录》第一条“引言”中仅笼统规定“通过互相协助和信息交流,确保各方的有关法规得到遵守”,且没有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内容。二是更加强调工作层面的信息通报共享和联合调查。信息通报共享方面,2014年《备忘录》在第二章规定,“双方在两会执法部门工作层面建立违法违规线索和案件调查信息的通报共享机制”,并分两条详细规定了“违法违规线索信息通报”、“调查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方面,2014年《备忘录》第六条详细规定了联合调查程序的启动、需要考虑的管辖联接点因素、联合调查组的组建等。三是更加强调执行层面的协助。2014年《备忘录》第十条规定,“双方将在协助执行对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方面拓展合作空间”“将尽最大的努力以最充分合作的方式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监管套利规避制裁,获取不当利益。”
总体来看,以2014年《备忘录》签署为标志,沪港双方在打击跨境证券犯罪合作方面进入一个更加注重实际操作的第二阶段,为后续打击跨境证券犯罪合作拓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大案合作推动跨境监管合作迈入常态化实战阶段
在近年来,随着沪港通的实行,跨境证券投资更加便捷和活跃,跨境证券犯罪风险日益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打击跨境证券犯罪对交易数据、资金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的调查取证要求,往往高于一般刑事犯罪,在两地监管体系存在差异的条件下,更离不开双方在个案上的深度合作。通过大案合作,沪港双方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开始迈入常态化实战阶段。
2017年,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首次出现了利用资金优势操纵一地市场,拉高股价,两地账户联动获利的案件。在证监会查获的首起利用“沪股通”交易机制操纵A股的案件中,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
可以预见,在两地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条件下,利用两地监管制度差异和监管合作上的盲区,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证券犯罪,以及与其相关的洗钱等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况,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增多。
叁、大数据条件下打击跨境证券犯罪面临的挑战
当前,证券交易已经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类跨境证券交易的壁垒正在逐步破除,投资的便捷程度大幅提升,更由于高频交易的兴起,证券交易涉及的下单数据、配套资金流数据、市场信息数据等数据维度及数据量日趋增多,已经具备大数据的特征,大数据分析手段在打击和防范证券犯罪中的作用日趋明显。在此背景下,当前打击跨境证券犯罪面临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执法部门未充分对接深度合作。
目前,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行政监管、警务协作主要在相对应的部门之间开展,如香港证监会仅与大陆证监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尚未与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开展直接合作。在香港证券市场由证监会统一实施行政监管和刑事调查,而大陆地区由证监会负责行政监管、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刑事调查的情况下,易在打击利用沪港通等渠道实施跨境证券犯罪打击方面出现短板。
二、现有监管机制影响跨境证券犯罪及时预警。
在沪(深)港通交易中,由于香港证券交易所仅可发现交易主体开户的经纪公司,未穿透至交易主体的交易账户,对不法分子利用多账户、对敲等手法实施操作证券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通过大数据分析第一时间进行预警,而只能通过经纪公司调取数据进行分析,易给犯罪分子非法获利逃逸留下较长的时间窗口。
三、两地协作以具体个案为主,大数据分析方面的协作有待进一步探索。
长期以来,通过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方的协作机制,在开展包括证券犯罪在内的各类具体个案的线索核查等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受传统业务需求和体制机制的影响,在大数据分析方面的协作尚未有实质性启动,也超出了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方的职权范围,导致执法协作日趋滞后于包括跨境证券犯罪在内的各类犯罪形势,亟待加强这方面的探索。
肆、合作展望
犯罪与打击犯罪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两者之间会随着对方的升级而不断演化升级。在当前信息化大数据条件下,只有不断拓展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执法协作的范围,才能有效打击和防范跨境犯罪,防止沪、港等地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跨境证券犯罪及洗钱等关联犯罪的场所,不断提升沪、港证券市场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形象和影响力。主要提四方面合作展望:
一、以大数据思维拓展合作主体。
大数据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思维方式。与传统的思维方式相比,大数据思维更加注重数据的多维度而不是数据量的大小,更加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性而不是因果性。从多维度及相关性来看,跨境证券犯罪涉及两地交易所、券商(经纪公司)、银行、电讯公司及警方等多个方面掌握的数据,只有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相关性开展多维度分析,才能更好地发现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不断拓展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警务合作范围,将一些掌握相关性数据的主体逐步融入到这个合作体系中来,才能有效推进犯罪打防合作迈向更高的层面,取得更好的战果。
二、以大警务理念加强刑事调查部门对接。
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区别,承担刑事调查职能分布不同。尤其是在经济犯罪方面,存在着行政、刑事由同一部门管辖和分属经济监管部门和警方管辖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树立大警务理念,改进原有只按部门名称和主要职能进行对接的缺陷,加强按实际承担的具体职能进行对接合作。以沪港跨境证券犯罪侦查合作为例,建议以职能对接为原则,构建包括沪港警方与证监部门在内的“两地四方”合作框架,实现两地证券犯罪刑事调查部门的直接合作,并根据犯罪形势发展,纳入台湾、澳门地区相关主管部门,以更好地应对当前跨境证券犯罪的发展态势。
三、交流提升警务大数据技术手段。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警方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攻防态势发生着深远的变化。智能摄像头等各类城市安防设备的增加,在挤压传统街头犯罪生存空间的同时,依托网络无国界特点实施的跨境证券犯罪等高智商犯罪日益增多,对警方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开展犯罪打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海峡两岸和港澳警方可以:一是举办大数据分析专业研讨班,交流学习和追踪国际上最前沿的打击犯罪大数据技术;二是深入交流大数据技术手段在个案中的应用,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大数据分析水平;三是在现有大数据难以联通共享的情况下,将各自提炼的数据模型提供给对方,交由对方在相关数据库中开展大数据实时监测和比对分析,共享移送线索,实现数据应用效能的最大化。
四、加强证券犯罪核心要素情报交流。
现阶段,要围绕资金、人员、上市公司是三个最重要的核心元素开展情报交流,迅速提升共同发现、打击跨境证券犯罪的能力。一是因跨境投资而形成的资金跨境流动。对大笔资金流入、流出市场的监管与及时的互相通报,能更好为双方对涉及沪港两地证券市场犯罪进行预判预警。二是跨境证券从业人员的管控。随着跨境人才流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成为香港证券从业人员,内地证券领域也越来越多出现香港投资团队,两地的证券类案件作案手法出现穿插是必然趋势。对此,可尝试在跨境证券从业人员的管控方面加强合作。三是实际控制人为内地公司或居民的港股市场异动情况。针对目前出现的内地公司通过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情况,对实际控制人为内地公司或居民的香港上市公司监管情况通报,也能更好的预防对香港股市个股的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