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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研讨会:论大数据在打击跨境洗钱犯罪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8-04-04 16:48? ??加入收藏

论大数据在打击跨境洗钱犯罪中的应用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唐泽群

 

内容摘要:近几年,犯罪分子以更加隐蔽、多元屏障的形式,将数额更大的黑钱通过跨国交易的方式进行洗白,洗钱犯罪呈现智能化、高科技化、组织化、专业化趋势,给两岸四地跨境执法带来诸多挑战。深圳警方依托各种信息数据系统的海量数据,采取数据挖掘、分析与比对等大数据应用,为开展跨境洗钱犯罪侦查,特别是地下钱庄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模式。

关键词:跨境犯罪   洗钱   大数据   应用

 

深圳作为大陆地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是连接港澳台与内地的关键纽带,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利率逐步市场化,两岸四地的人财物流通骤增,跨境洗钱犯罪也随之升温。犯罪分子以更加隐蔽、多元屏障的形式,将数额更大的黑钱通过跨国交易的方式进行洗白,洗钱犯罪呈现智能化、高科技化、组织化、专业化趋势,给两岸四地跨境执法带来诸多挑战。近两年来,深圳市公安机关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中,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侦破了一批跨境洗钱犯罪案件,并积极探索更为高效的打击涉港澳台地下钱庄犯罪模式。

一、跨境洗钱犯罪的概述

(一)跨境洗钱犯罪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跨境洗钱犯罪是指明知为非法所得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资产,以各种方式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并通过金融途径转汇到境外等形式进行掩盖,使之合法化的严重违法行为。大陆地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当前,大陆地区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归为七类,行为方式为“协助”、“提供帮助”,通常表现为将违法所得及收益由内地向港澳台等地进行转移漂白。

从广义上讲,洗钱罪包括跨越国、边境的洗钱活动,本文所探讨的跨境洗钱活动范围仅限于深圳与港澳台之间,主要指地下钱庄类型的案件。当前,深圳的地下钱庄案件,大多数或涉案人员、公司具有港澳台背景,或涉案资金的进出指向港澳台。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洗钱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主观方面表现为任何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财产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源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如赌博犯罪、放高利贷犯罪、走私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处分财产,包括实施接受、获取、隐藏、转移行为等。主管机构有廉政公署、警察局、海关和税务部门等;澳门对于洗钱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有组织犯罪法》和《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知悉资产或物品是从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得来,客观方面为实施转移、掩饰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行为;台湾地区对于洗钱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洗钱防制法》,或表现为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如金融犯罪、业务侵占罪、欺诈重利罪等)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或表现为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指中介)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

(二)跨境洗钱犯罪的特征和趋势

随着经贸全球化、交易活动频繁化,洗钱犯罪透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形成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之间的复杂连通关系。如何利用大数据开展洗钱犯罪侦查,对于优化深港澳台警务协作,推动两岸四地共创平安局面、稳定经济秩序显得尤为重要。2016年,深圳警方组建 “反洗钱侦查大队”,逐渐利用大数据打击跨境地下钱庄和开展反洗钱工作。2016年,广东省一共破获地下钱庄案件194宗,抓获犯罪嫌疑人517人,涉案资金达2500亿元。而深圳的破案数占广东省的比例就超过三分之一,捣毁近百个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200余人,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近几年,深圳市跨境地下钱庄案件呈现如下发案特点和趋势:

1、发案数量、涉案人员逐年增加,作案手段更具隐蔽和复杂性。2014年,深圳市破获1宗利用走私港币兑换人民币形式进行洗钱的案件,作案手法为将非法资金藏匿于交通工具携带出入境;2015年,全市破获32宗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洗钱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100余人,捣毁犯罪窝点数十个。犯罪团伙常常利用深圳人口结构复杂,外来务工人员众多这一特性,欺骗外来务工人员在银行设立人头账户,或设立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进行的现金交易、帐户往来、离岸业务、贷款等金融交易,快速批量迂回移转资金,在增加资金交易复杂性的同时,达到非法资金支付结算、资金对敲(人民币、外币分别在境内外交割,境内外账户之间并不发生交易)至港澳台等地的目的。2016年,深圳市破获数十起地下钱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200余人,捣毁近百个犯罪窝点。犯罪团伙为了隐瞒非法所得的资金来源及所有者的真实信息,利用其操控的公司、个人账户,以票据提现和虚拟进出口付款等方式非法经营外汇买卖和资金结算业务,具有资金流向难以厘清的特性。深圳的地下钱庄也兼营非法放贷、为虚假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为骗税企业提供虚假出口收汇等业务。利用大数据对地下钱庄案件进行串并、作案手段进行分析,提炼技战法,从而打击涉港澳台地下钱庄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逐年增加,犯罪组织专业性增强,家族性、地域性越发明显化。2014年,深圳市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总涉案金额不到1亿元;2015年,深圳市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总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亿元;2016年,深圳市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总涉案金额突破1500亿元。深圳市大部分地下钱庄的客户以公司、企业为主,部分银行从业人员共同参与,具有组织分工明确,地域性、家族性明显的特征。如20158月,深圳警方在侦破3·30”地下钱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吴某灿、吴某璇与钟某分别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以“吴氏”、“钟氏”两个潮汕籍为主的特大地下钱庄。团伙中的成员大多互为亲属关系,进行“传帮带”,不断发展扩大作案群体。其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在深圳设立多个犯罪窝点,采取隐瞒身份、冒名开户的方式在境内开设了多个公司账户和个人帐户,同时利用在香港等地开设的境外公司账户群,批量将个人账户、对公账户资金分散、归集、转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及短期资金拆借等业务,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利用大数据对犯罪团伙组织框架、人员关系、资金流向进行分析、研判,有助于对涉港澳台地下钱庄案件进行抽丝剥茧,达到为侦查提供关键线索的目的。

3、经营主体逐渐跨境化,经营模式逐渐多元化,犯罪团伙反侦查意识增强,境内外勾结明显化。犯罪团伙常常在境内深圳、境外香港、澳门、台湾分别设立办事处,由境外人员公开招揽需要兑换美元或资金的客户,境内人员具体操作资金收集、调拨、申购、兑换、出境等业务。在经营活动中,钱庄的经营者常常以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便利店作掩护;利用局域网,酒店、餐厅等公共免费WI-FI进行网上银行转账操作,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如2016年深圳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跨境地下钱庄案件,一举端掉以张某南为首的犯罪团伙,捣毁数个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0多名,冻结涉案银行账户上千个,涉案交易金额高达数百余亿元。该犯罪团伙采取境内外勾结的方式,通过境内外多家空壳公司银行账户为掩护,利用虚假外贸交易伪造提货单,非法从事资金结算和外汇买卖业务,期间充分运用网银等金融工具,定期更换账户和经营窝点,反侦查意识极强。利用大数据对犯罪团伙做好基础性的排查、管控工作,并坚持常抓不懈,是打击涉港澳台地下钱庄犯罪活动必要条件。

三、大数据在跨境洗钱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一)跨境洗钱案件与大数据的关联性

大数据具有4V”特征:一是体量较大(Volume),从TB跃升到PB;二是数据类型繁多(Variety),包括结构化数据、准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如音频、视频、地理位置信息、日志文档等;三是商业价值高(Value),多存在于低价值度的碎片化数据当中,且价值密度的高低与数据总量大小成反比;四是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的分析必须以毫秒计,以支撑实时决策;深圳跨境洗钱案件存在人员关系纷繁复杂、涉案账户成千上万、资金流向纵横交错的特性,其衍生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大数据特征,特别是跨境地下钱庄案件。跨境地下钱庄案件资金交易规模巨大,仅一年累计交易额就可达上千亿元。犯罪嫌疑人资金组织能力强,交易客户涉及境内外、涉及各种行业、多种来源。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很多,单笔资金交易往往采取先分散再集中到最后转移形式。高峰时期数百笔资金批量操作,每笔都经过数次的内部资金转账。

(二)基于大数据应用侦办跨境洗钱案件的优势

跨境洗钱案件的特性决定了其侦查离不开大数据的应用。深圳警方在打击涉港澳台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依托各种数据信息系统,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分析、碰撞比对,为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缉捕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新的方向,具有诸多方面的优势:

一是打破信息交流的时间与空间壁垒。传统侦查中,各种公安数据信息系统多头开发、管理,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无法做到实时更新、对接、共享。通过整合大数据资源,深圳警方在201611月成功摧毁一特大地下钱庄犯罪集团。期间以“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为引领,通过公安网内部数据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搜索与该犯罪集团有关的各种数据,开展网上核查、网上摸排、网上串并、网上控赃等侦查活动。在对案件中的数十名犯罪嫌疑人的出租屋登记、车辆登记、通信数据、银行卡消费记录等基础信息进行的核查、分析后,获取他们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活动信息,摸清各团伙主要犯罪成员的日常活动轨迹和人员关系,大大提高侦查的效率。

二是将错综复杂的资金流进行层层剥离,勾勒完整、清晰的资金动态网络。地下钱庄大多摒弃现金交易,而是通过网银转账。2016年,深圳警方在侦破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中,面对数万多个涉案银行账户与数百亿元的涉案资金,在上级部门的统筹协调,与人民银行反洗钱、外汇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同时利用资金分析系统对数以万计的交易流水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在海量的银行账户中分离出正常帐户群与异常帐户群,并从异常账户群中筛选出过渡帐户群、归集帐户群、分流清洗帐户群、直接作案帐户群等异常帐户。运用专门的资金分析系统对海量的银行卡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与比对,追踪资金流向、厘清资金关系,为找到地下钱庄的幕后“操纵者”打下基础。

三是创新侦查模式,提升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能力。电子数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需要依赖大量的人力投入、时间消耗,其更多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是一种精确型、数据型、高效益型侦查模式。通过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取证,如对电脑进行文件内容调查、使用痕迹调查、日志文件分析、网络状态分析等,为挖掘数据化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提供技术支撑。如20158月,深圳警方在侦破3·30”地下钱庄案件中,成功捣毁6个地下钱庄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获大量财务账册及电脑、U盘等作案工具。深圳警方通过依法对涉案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封存、送检,在大量的电子数据中挖掘有价值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为后续厘清犯罪团伙的人员关系、勾画出犯罪集团组织构架,获取具体交易金额、客户明细等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是促进警种间联动,形成合力,快速查明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大数据在打击地下钱庄活动中的应用,离不开技术侦查部门的积极配合。在侦办一起特大跨境地下钱庄案时,深圳警方经历近数个月的艰苦经营,通过整合各技术部门的力量,实现大数据在侦查办案中的应用。通过各技术警种的配合,办案单位全面梳理、细致分析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中的聊天记录,发现蛛丝马迹。同时,进行立体式排查、分析活动轨迹,对涉案人员进行落地排查。最终,借助合成作战,了解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逐步获取犯罪窝点及作案手法,为收网行动打下坚实基础。

五是推动互联网涉案数据的整合,强化对涉港澳台地下钱庄活动的早期监管。传统侦查是回应型的侦查模式,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早期预警。而基于大数据的应用,则可以依托各种数据信息系统的海量数据,对本辖区的涉及地下钱庄活动的线索进行掌握、分析和预警。如借助有奖举报中心、“黑名单”系统等平台,与互联网进行信息对接、数据共享。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互联网、微信等方式举报涉港澳台地下钱庄活动,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同时,对被举报人、被举报公司与“黑名单”系统进行串联,对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与关联性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三)大数据应用在侦办跨境洗钱案件中的局限性

跨境地下钱庄案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其复杂性在于资金总额特别巨大、不同笔资金之间盘根错节、涉及群体辐射面广、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精细、手法隐蔽,具有网络虚拟性、数据量大、跨境流动性等特点,成为了制约大数据应用的制约因素:

首先,地下钱庄活动犯罪成本低、效益高。根据大陆地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地下钱庄活动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相比与商业银行,地下钱庄以手续简便、只收取1%-2%的较低手续费而受到不少群众青睐,深圳的跨境地下钱庄每年交易总额数以千亿计,产生的数据量难以估算。犯罪分子从中赚取汇率差价,其非法经营数额往往难以认定,导致量刑畸轻,犯罪成本过低。如深圳警方破获的一起地下钱庄案中,虽对抓获的嫌疑人全部起诉,但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远低于实际数额。虽然办案人员通过资金分析系统对大量银行卡数据进行处理、梳理出与涉案地下钱庄账号存在资金往来的客户账户有上千个,在对这批客户账户依法办理冻结手续后,愿意配合调查的客户仅占不到一半,而法院以客户指认的钱款为非法经营数额,导致法院在量刑时对嫌疑人轻判,犯罪成本过低。而且,低廉的犯罪成本与高昂的经济回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被短期羁押后再次作案,使得地下钱庄活动日益猖獗。

其次,地下钱庄活动隐蔽性强,取证成为老大难问题,给大数据应用造成诸多限制。相对于传统的经济犯罪案件,地下钱庄案件以网络银行为载体。借助虚拟的数据世界,所有地下钱庄活动痕迹体现为转账记录;犯罪团伙多实行“家族式”管理,成员之间往往以血缘关系或老乡关系为纽带,排斥“外人”参与。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高效运转,彼此间订立攻守同盟,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都会拒不配合,甚至一人独揽全部罪责;地下钱庄案件中“买卖双方”在长期的业务合作中彼此产生了较高的信任度,转账更多是是采用对敲形式,资金没有流经自己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如深圳警方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中,牵涉的客户数百家,遍及10余个省市。为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以亲朋好友的账户为资金归拢,对所有来往账目进行反复流转。涉案的银行账户均为异地开户,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转账等功能,或购买他人银行账户并定期更换账号。该案件作案手法均为个人对个人转账,而实质上大部分为公司换汇,公司利用了个人名义转账。当然,也有部分客户冒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逃避侦查。而且深圳的地下钱庄往往在港澳台等地有窝点和客户,由于深圳与港澳台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性,开展境外调证工作,如约谈境外有关人员制作笔录和提供证据难度陡增,给大数据应用侦查带来无法克服的制度障碍。

此外,公安机关与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部分商业银行、海关等掌握大数据的部门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大数据应用无法全面铺开。目前,根据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工作。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部分商业银行、海关等部门掌握了资金流转、外汇数据、进出口数据等大数据,公安机关不具备大数据资源,只能被动地根据他们移交的线索开展打击。深圳警方侦破的地下钱庄案中,很多的数据需要从不同部门获取,如涉案账户存款、交易流水等数据大部分来自人民银行反洗钱、外汇管理部门。很多时候,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活动需要大量的数据进行支撑,且战机稍纵即逝,数据的不对称、资源的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数据在打击跨境地下钱庄犯罪活动中的应用。

最后,部分银行实名制监管不严格,对上游资金监控过松,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地下钱庄生存的空间,给大数据应用设置了层层障碍。部分商业银行在客户开设银行账户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情况,个别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客户真实身份的情况,甚至存在内外勾结,对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弄虚作假的情况;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盈利,对进行大额可疑交易的银行账户监控过松,或者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导致行政部门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时存在滞后,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实效。如深圳警方在侦破一起地下钱庄案中,某银行高管主动提出利用地下钱庄的渠道替客户转移资金至境外,个别银行员工主动介绍客户到地下钱庄办理金融业务,无形中为地下钱庄业务打掩护,导致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走了很多弯路。仅排查涉案人员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耗费的时间、精力就是巨大的。

四、关于完善大数据在跨境洗钱案件中应用的建议

大数据时代,依托各种数据系统中的海量数据,以特有的大数据思维,大数据侦查模式,针对跨境地下钱庄案件,进一步提升深圳警方对源于系统、互联网、通信记录、视频监控等方面数据的挖掘、处理、研判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强化大数据在跨境地下钱庄案件侦办中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做好基础性工作,全面搜集犯罪证据。

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特别是受理、立案、侦查、抓捕等各环节,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对证据进行获取与固定,做到电子数据证据与物证、书证、言词证据等传统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常见的有通过内部数据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车辆、手机、银行卡进行检索、搜寻、比对、分析。

如深圳警方在侦破涉港澳台的骗购外汇案件中,建议以涉案资金流向为切入点,根据不同犯罪团伙实施骗购外汇的具体行为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运用大数据做好各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利用公安内部自由的数据资源,实现“人、事、物、时、空”的大数据资源整合,确定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通过对资金分析系统等平台对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进行分析研判,明确资金流向与资金关系。

在现场搜捕过程中,不放过搜查场所的每一角落和每一片纸张,要求犯罪嫌疑人现场辩别书证与物证,并签名确认,后对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形成证据链条,防止嫌疑人翻供;在后续审讯过程中,针对前期获取犯罪团伙人员关系制定不同的审讯计划、各个击破,通过相应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在后续的补充侦查中,通过调取的银行账户、银行转账记录排查出客户的账户群,为进一步联系客户,为指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作铺垫。

为提高打跨境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实效性,震慑犯罪分子,建议对已判决的前科人员建立“黑名单”库。将受到刑事打击的洗钱犯罪人员纳入到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名单内,提高犯罪成本。

(二)发挥各警种间的优势,应用大数据建立反洗钱实战分析模型,为多警种联动实施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近年来,地下钱庄活动呈现出产业化、链条化、跨区域、网络化等特点,打击过程需要快速出击、以点带面展开全线作战。

建议在线索经营期间,以数据研判为起点,整合各警种现有各类基础资源数据(如毒品资金来源),并结合互联网数据建立反洗钱实战分析模型,对全市异动资金、可疑交易账户进行监控,及时深挖犯罪线索。同时,将地下钱庄犯罪纳入全市治安防控体系中,对全市前科人员进行汇总梳理,排查在深最新活动情况。同时,借鉴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模式,对重点对象的银行账户操作行为,如转账、提现等进行实时监控。

建议在案件侦办期间,各技术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数据资源优势。在收网行动中,各警种间全力配合,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摸清他们的组织构架与人员关系,确保抓捕顺利进行。

(三)整合数据资源部门,建立反洗钱数据共享机制,为打击跨境洗钱犯罪进行统一部署。

目前,外汇管理局掌握企业换汇的大量信息,各商业银行掌握资金流向的大数据,海关掌握了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数据,仅依赖警方在案件中发现线索或者数据部门移交的犯罪线索进行经营,往往存在先天不足情形。

目前,警方与外汇管理局、海关等掌握资源的部门和监管部门在沟通机制上还存在不足。建议在资金分析系统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实现外汇管理局企业换汇信息,海关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数据的共享。当然,这需要更高层面对多家部门的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机制、形成预案,各方形成合力,对跨境洗钱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给予打击。

(四)拓宽跨境洗钱线索的来源,从源头上挤压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建议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洗钱案件“上游”犯罪活动,针对受贿、毒品、黑社会、金融犯罪、恐怖犯罪等活动,各警种间建立常态情报交流机制。同时,针对外汇管理局的移交的案件线索,制定专门联络员进行前期审查,指导证据收集工作,靠前收集情报线索。

建议及时梳理破获跨境地下钱庄案件,对涉及商业银行监管不作为的情况进行汇总、报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并在联合银监局、人民银行、银行机构的纪检部门的主导下,对存在不作为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敦促及时整改;对涉案银行网点和相关账户的直接经办人、主要责任领导进行询问谈话,必要时采集信息作为重点人员纳入管控范围。对工作严重失职的银行工作人员,将情况定期报送银监局,督促银监局对其所在机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银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在业内要形成震慑,从源头上打击地下钱庄活动。

五、结语

地下钱庄经营活动隐蔽性强,其巨额资金吞吐量难以准确统计,大量性质不明的跨境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严重扰乱深圳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危及金融安全。不断深化大数据在打击涉港澳台地下钱庄犯罪中的应用,已然成为警方一项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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