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香港个体妓院的非正式警务策略(译文)
管理香港个体妓院的非正式警务策略
香港大学社会学系博士 朱耀光
香港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助理 陈卓莹
摘要
在香港,“单人妓院”通常是指在居民楼中的一间公寓,有单独一位女性色情业者在公寓内从事色情工作。尽管在香港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卖淫为非法,但事实上每一种与卖淫相关的活动都被视为犯罪。所以,香港警察能援引相关的法律对付街头色情业者、电话召妓服务和各种色情场所,如直接或间接提供色情服务的别墅(寄宿旅馆)、按摩房、夜总会、卡拉OK歌厅等。有趣的是,由一位单独的色情业者在一间公寓内出卖肉体(“单人妓院”)在技术上并不违背任何法律。间个05
面对社会的巨大压力,警方可以采取一些非常规的策略来减少“单人妓院”的数量,并在一些高危地区减少他们的出现率。非常规的策略包括(1)走访色情从业人员(2)滋扰嫖客(3)向保安施压(4)游说业主。本研究发现两个最有效的防止“单人妓院”的方法就是“走访色情从业人员”以及“滋扰嫖客”。然而,代价是警方需要为上述措施投入大量的人力。另外,这两个策略也许会产生“移位效应”。色情从业人员也许会转移到另外的地方继续她们的交易。这一研究数据主要来自相关的本地调查、政府文档、媒体报道、一个广受欢迎的“单人妓院”网站、实地观察和对12名有处理“单人妓院”经验的警官的采访。
1.引言
尽管在香港并不存在公共妓院,然而却有数量众多的“单人妓院”在运营。这些妓院实际上是居民楼中的一间公寓,有单独一位女性色情业者在公寓内从事色情活动。“单人妓院”的色情业者在报纸、成人杂志上刊登广告招徕生意,最近又通过互联网刊登广告。他们也会在住所附近树立一些标志,如在门框上安装彩色灯泡或在门铃、门铃上方打上标记,以对潜在顾客进行暗示。确实,这些色情从业人员通常试图在她们的活动中保持低调。然而,这些色情场所的存在仍然会对邻里造成滋扰和安全问题,因为她们在广告中向顾客透露了其住址和进楼密码。住得近的妇女可能会生活在恐惧和尴尬中。
最近几年,“单人妓院”在香港一些地区变成了大众所关心的严重问题。例如在深水埔,居民楼内存在大量的“单人妓院”。据深水埔区委会妇女关怀小组和基督教青年会在2004年所做的调查,在345位女性居民中,有70%反映说性骚扰是该地区的严重问题。她们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被误认为色情从业人员。另一个由“单人妓院”所带来的严重问题是寻找色情服务者的错误的敲门声(《星岛日报》2005年1月17日报道)。这一问题已经在立法院会议上被提交过多次。议员批评警方没能有效处理这一问题(据2003年7月9日及10月8日的《香港立法院通讯》)。另一方面,警方被指控骚扰“单人妓院”的色情从业人员。“紫藤”——一个维护色情从业人员权利的志愿机构指控说,警方经常进入色情从业人员的寓所,并检查想要访问“单人妓院”者的身份证(据《HK iMail》2000年10月30日报道),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顾客会被驱走,而色情从业人员会被迫搬离公寓。
本文的目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为什么警方在对付“单人妓院”时会如此困难,以及警方如何采用各种非常规的策略来处理这一问题。研究的数据主要来自于相关的本地调查、政府文档、媒体报道、一个广受欢迎的“单人妓院”网站、实地观察和对12名有处理“单人妓院”经验的警官的采访。
2.“单人妓院”产业
尽管“单人妓院”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香港日渐泛滥,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在其它国家少见的独特的色情场所,却很少有针对这个议题进行的学术研究。对香港色情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街头色情从业人员,以及卡拉OK歌厅和夜总会的色情从业人员(杨氏卫理公会教徒社会服务中心,1993年;Emerton and Petersen, 2003年)。旺角地方政府1982年的一份报告共记录有113间“单个妓女公寓”(“单人妓院”)、130家成人娱乐中心和89家寄宿旅馆(提供电话召妓服务)。从此以后,只有朱耀光和紫藤(Kong and Zi Teng)在2003年作过一次调查,研究香港“单人妓院”的工作经历。但在总体上,从没有对香港或香港某一地区“单人妓院”的规模和流行程度做过系统研究。
传统的“单人妓院”色情从业人员主要在中文报纸和成人杂志上刊登广告。在过去几年里,互联网成为她们吸引顾客的一种流行媒体。原因主要包括:(1)互联网提供了色情市场上卖淫妇女的最新情况;(2)它允许顾客在见面前获取色情从业人员的照片或录像片断;(3)更多数量的潜在顾客能通过互联网同时访问有关材料,而且相关的照片和录像剪辑能提升色情服务的销售量;(4)相关材料可以是英文也可以是中文,能同时吸引本地或国外顾客;(5)顾客能避免在商店里购买成人杂志的尴尬;(6)互联网广告相对廉价和方便,因为有专门的公司向色情从业人员提供广告套餐。举例说,“色情14”是一家“单人妓院”在线广告公司,每则广告收费1000港币到1500港币。公司将安排摄影师到“单人妓院”去拍摄照片(据2004年11月25日的《壹周刊》杂志)。
为说明香港“单人妓院”的总体运营情况和规模,我们研究了一个著名的“单人妓院”广告网站。在这家网站上,2005年3月3日总计有546名色情从业人员在其中刊登了广告。“单人妓院”的确切数量应该比上述数字高,因为其他“单人妓院”色情从业人员有可能在别的网站、报纸或成人杂志上刊登广告。“单人妓院”的分布如下:
地区 | 位置 | 色情从业人员的数量 |
香港岛 | 西区、上环、中区、湾仔、铜锣湾、天后、炮台山、北角、西湾河、筲箕湾 | 149 |
九龙 | 长沙湾、深水埔、太子街、旺角、油麻地、佐敦、尖沙咀、红磡、土瓜湾、宽东、九龙城 | 351 |
新界 | 元朗、上水、荃湾、葵涌、大埔区 | 46 |
通过对网站的调查,“单人妓院”主要集中在九龙地区。例如,仅尖沙咀一地就有129名色情从业人员在互连网上刊登了广告。在香港岛,铜锣湾存在数量最多的“单人妓院”,有58则广告。通过比较,新界的“单人妓院”在网上的广告数量最少,仅有46则。
价格依所提供的色情服务种类及色情从业者的质量不同而有所区别。全套色情服务的价格在250至1000港币之间,平均约为300到400港币。在香港,街头色情从业人员提供更低廉的色情服务。按价格划分,“单人妓院”色情从业人员在色情产业中属于第二档次。她们的服务价格要低于夜总会、卡拉OK歌厅、按摩房和电话召妓服务。
“单人妓院”色情从业人员的年龄一般偏大。然而通过对网站的调查,大多数色情从业人员都声称年龄在18岁至30岁之间,其中43.2%在18至22岁之间,49.8%在23至26岁之间,剩下的在27岁至30岁之间。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色情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上所宣称的年龄可能不准确,因为年龄太大可能会吸引不到顾客。18岁以下的色情从业人员应该非常少见,因为她们没有能力从财务上和技术上打理好妓院。另外,她们也容易招来警察的检查。
“单人妓院”色情从业人员应该拥有在香港的居留权。否则,她们将被指控违背了《移民法》中的居留许可限制。通过对网站的调查发现,大多数“单人妓院”色情从业人员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女性新移民,因为她们声称既会讲广东话也会讲普通话。另一个群体是香港的本地女性居民。同时也发现少量来自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色情从业人员,如台湾、韩国、新加坡和东欧。有意思的是,有2名色情从业人员声称是法国人,另有6名声称是混血儿。
大多数自主运营“单人妓院”的色情业者以前都有过在香港从事色情业的经验。很少有新手开“单人妓院”。“单人妓院”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由单个色情业者向她们的客户以直接方式提供类似家庭环境的色情服务。她们无法依靠别人来帮助她们。因此,这些色情从业人员需要更敏锐的感觉才能单独操持寓所,抵御盗贼并吸引和留住顾客。
3.管辖“单人妓院”时所遇到的问题
在香港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卖淫为非法。因此,卖淫本身并不违法。然而依据香港法律,事实上所有与卖淫相关的活动都被视为犯罪。
l 经营色情场所(《刑法》第200章第139节)
l 以非法色情交往或卖淫为目的控制他人(《刑法》第200章第130节)
l 教唆卖淫(《刑法》第200章第131节)
l 教唆或鼓励16岁以下的女孩或男孩卖淫、与之发生性关系、强暴或猥亵(《刑法》第200章第135节)
l 非法买卖妇女往来于香港(《刑法》第200章第129节)
l 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刑法》第200章第137节)
l 以不道德目的招徕顾客(《刑法》第200章第147节)
因此,香港警方能援引相关的法律对付街头色情业者、电话召妓服务和各种色情场所,如向顾客直接或间接提供色情服务的别墅(寄宿旅馆)、按摩房、夜总会、卡拉OK歌厅等。
有趣的是,一名单独的色情从业人员在一所公寓内出卖肉体(“单人妓院”)在技术上并不违背任何法律。例如,针对“运营一个色情场所”的法律条例明确指出:“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任何建筑物、交通工具或场地作为色情场所;或管理、协助管理、掌管、控制任何作为色情场所的建筑物、交通工具或场地均被视为违法。”然而,警方不能使用这一法律来管理“单人妓院”色情业者所拥有的色情场所,因为“单人妓院”不能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色情场所”。依照法律,要把一个地点归类为“色情场所”,其中必须至少要有两名以上女性从事色情业。“单人妓院”色情业者是寓所中唯一的色情从业人员。所以,这些寓所不能被定义为“色情场所”。
因为“单人妓院”的色情业者独立工作,不存在受皮条客控制的色情人员。所以警方不能指控任何人“非法买卖妇女”、“对一名妇女以卖淫为目的实施控制”、“教唆或鼓励卖淫”或“以卖淫收入为生”。《刑法》第200章第147节禁止在公共场合招徕顾客,这使得“任何人在公共场合或在公共可见的地方以不道德目的招徕顾客或因以不道德目的招徕顾客而闲逛”为非法。一个“单人妓院”色情业者通常待在自己的公寓里等待顾客。针对“以不道德目的招徕顾客”的法律条文不适于处理这一类色情从业人员。另外,这些色情业者为自愿从事色情业的成年人。因此,《刑法》第200章第135节规定的“对16岁以下女孩或男孩教唆或鼓励卖淫、与之发生性关系、强暴或猥亵”罪也不适用于管理“单人妓院”色情业者。
《移民法》第115章第41节禁止任何人破坏居留条件。尽管很明显大多数“单人妓院”色情业者来自中国大陆,但她们已不再是外国访客。假如色情从业人员没有获得香港的居留权,开办“单人妓院”就不那么容易。房东会犹豫是否应该把房子租给一个无法出示香港身份证的人。另外,即使一名女性能说服本地人把房子租给她从事色情业,但她也无法逃避警察的例行检查。
很明显,“单人妓院”的运营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警方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力来处理这类问题。面对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警方也许可以采取一些非常规的策略来减少“单人妓院”的数量,并在一些高危地区减少它们的出现率。非常规的策略包括走访色情从业人员、滋扰嫖客、向保安施压和游说房东等。
4.走访色情从业人员
尽管警方不能指控色情业者拥有色情场所,但是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法律权力频繁地访问目标妓院,这会严重干扰这些妓院的生意。根据《刑法》(第200章第12节),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怀疑正在或将要发生犯罪行为时,裁判官(Magistrate)可以发布搜查令授权任何警员进入并搜查一处嫌疑地点。因此,如果警方怀疑存在“非法妇女买卖”、“任何人以色情业者的收入为生”或“有人经营色情场所”时,都可以申请到搜查令来调查“单人妓院”。当然,警方要取得进入嫌疑地点的搜查令,必须向法官提供足够的证据。这是一个可以被经常使用的方法。
还有其它法律赋予了警方可以无需搜查令便进入“单人妓院”的法律权力。例如,依照《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213章,第16节)警务处处长可以授权警长(Sergeant)以上级别警员无须通告就进入嫌疑人的房屋。法律上支持警员审问任何身处现场的人,以查找失踪的被怀疑参与色情服务的低于16岁的女孩或男孩。在色情业者拒绝打开房门的情况下,警员可以强行进入。
确实,警察不能没有裁判官的搜查令、警务处处长的授权或居住者的邀请就进入并搜查一个嫌疑犯的私人居所。警方可以找一些借口来经常性地视察目标“单人妓院”。如一名警官所说:“在她们繁忙的时候或当我们知道她正在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时候,我们可以敲门做有关街区犯罪情况的社会调查,或提醒她小心拜访其住处的陌生人。即使色情业者不允许我们进入她的寓所,这种频繁的造访也会严重影响她的生意。迟早她会搬出寓所,因为她知道我们在盯着她。
频繁的造访是警方迫使色情从业人员搬离寓所的一种有效策略。例如,在2001年,据报道某个“单人妓院”每天被警察突击检查3到4次,特别是在她“忙碌的时候”。她的顾客最终离她远去,因为他们经常被警察的突然造访打断或受到干扰(据2001年9月5日《明报》)。由朱耀光和紫藤在2003年所做的一项针对“单人妓院”色情从业人员的调查发现:来自警方的访问是影响她们生意的第二大因素(48.2%)。
在某些情况下,警察可以援引其它法律来强制色情从业人员搬家。例如,2001年有报道称,一名色情业者雇佣一名50多岁的家政工人帮助他(his,原文如此,可能有误—译注)打扫寓所,在突击检查中,警方要求嫌疑人关闭妓院,因为这属于“色情场所”——在寓所内有超过两名女性从事色情业(据2001年10月17日的《苹果日报》)。
5.滋扰嫖客
因为卖淫本身在香港并不构成犯罪,没有特别的法律禁止嫖客购买色情服务。因此,警方无权拘捕或指控嫖客。然而,警方可以骚扰嫖客以阻止他们拜访目标“单人妓院”。
减少嫖客购买“单人妓院”色情服务的非常规策略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策略是在“单人妓院”密布的地区停泊一辆警车。嫖客会把警车的存在当作一种信号,认为“警方正在执行清理色情场所行动”。大多数嫖客担心他们在拜访“单人妓院”时受到干扰。因此,他们会避免在这一时期拜访“单人妓院”。一个警官坦率地说:“嫖客害怕见到我们。他们不希望惹上麻烦。我们的巡逻车在楼外频繁出现会把他们吓走,不敢走进妓院。”
第二种策略是指派一名警员待在“单人妓院”集中楼宇的主要入口处。警察可以有效地威慑嫖客,阻止其进入大楼。依照《移民法》(第115章,第17节),警方被授权可以随机检查身份证。因此,该警员可以对嫌疑嫖客执行身份证检查,并要求他们说明进入大楼的目的。因为在香港向色情业者购买色情服务是一种禁忌,大多数嫖客在受到警方盘问时会感到尴尬。事实上,当他们发现有身穿制服的警官伫立在主要入口处时,他们会离去以免惹麻烦。正如一名警官所说:“在主要入口处放一个人是驱赶她们顾客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嫖客担心警方会把他们拜访妓院的事通知他们的家人或雇主。”
最后一种策略是在目标楼房外临时放置一个巡逻记录本。巡逻员将定期到这里填写记录本,从而阻止嫖客拜访这幢楼房。当楼里的色情业者发现警察盯上她们时,她们就知道不能再在楼里做生意了,因为顾客不敢登门。她们会很快搬走。
6.向保安施压
“单人妓院”在香港属于低等级的色情产业。大多数色情从业人员不能要高价,所以她们需要以其它形式的色情来保持竞争力。作为一个资本有限的长期经营者,她们必须寻找租金低廉的公寓。她们租到公寓后还会担心房屋的安全管理措施。这些色情业者是通过广告坐等顾客上门的。如果保安要求她们的顾客在进楼时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会赶走他们。因此,色情业者经营“单人妓院”的理想地点是一间坐落在老旧居民区、租金低廉且没有门房的公寓。
在香港,没有门房的老居民区已日益减少,相当数量的色情业者在安全程度较低的老旧居民区或商住两用楼内经营“单人妓院”。这意味着这些建筑虽然设有门房,但他们并不积极检查或盘查进入大楼的陌生人。在某些情况下,色情业者也许会给保安一些小恩小惠来让他们睁只眼闭只眼,允许她们的顾客不受干涉地进入大楼。
有一种非常规策略,就是警方督促保安盘查进入大楼的陌生人(据2004年11月26日的《星岛日报》)。因为大多数顾客并不希望被知道购买了色情服务,他们不会告诉保安是来拜访“单人妓院”的。为避免尴尬,他们会假装“走错了地方”并立即离开。通过对警察的采访得知,这是一种有效驱赶潜在嫖客的方法。一位警员解释说:“很多男人发现到‘单人妓院’是买春的方便途径。假如他们在进入住宅楼时被门房问了很多问题,他们就会犹豫是否应继续拜访妓院。”
为确保保安良好地执行他们的职责,警方将派便衣来检查保安是否拦截并盘查进入住宅楼的陌生人。如果没有这么做,那他们的雇主将收到警方寄出的警告信。警方也可以援引《安全与警卫服务条例》来吊销屡次玩忽职守的保安的执照。
7.游说业主
在香港,没有特别的法律禁止“单人妓院”的卖淫活动。这是因为依据《刑法》,一个地点要被归类为“色情场所”,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女性从事色情业。依据《公共行为准则》,任何建筑内的单元都不能被用于不道德目地。建筑内的居民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诉讼,控告把公寓租给“单人妓院”的房东。这一行动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后者是依照《建筑管理条例》由业主组成的合法组织,负责管理住宅楼内的公共区域,并代表业主对相关管理事宜享有决定权。起诉过程要求“业主委员会”付出持续和艰辛的努力,因为在把诉讼提交到法庭前需要搜集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在有些案例中,警方建议并鼓励住宅楼内的“业主委员会”采取法律手段,对付把公寓出租给色情业者的个人业主。
事实上,一个最近的案例体现了警方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在处理住宅楼内“单人妓院”的合作关系。2001年,旺角警方收到了一个商住两用大楼“业主委员会”关于“单人妓院”问题的抱怨。警方建议并协助“业主委员会”搜集了足够多的相关证据。2004年,采取了一项针对15名“单人妓院”色情业者的法律行动,并最终迫使她们搬离了住宅楼。(据2004年11月11日的《明报》)。
警方的全力支持是解决这类“单人妓院”问题的关键。“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在试图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单人妓院”时,也许会受到出租公寓给色情业者的房东的威胁。因此,警方必须确保“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在此期间的安全。色情业者一般倾向于租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大楼公寓,而且即使大楼存在“业主委员会”,她们也可能组织的不够好,以有效对付住宅楼内的“单人妓院”。因此,一般不采用这种非常规的策略。
8.讨论和启示
根据对不同采访对象的总结,最有效的对付“单人妓院”的办法就是“走访色情从业人员”和“滋扰嫖客”。需要注意的是:经营“单人妓院”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单人妓院”的主要特征就是由单独一位色情从业人员在一间寓所内向其顾客提供直接、快速和方便的色情服务。因为由一位色情从业者所操持的妓院资本有限,她无法承受长期的亏损。尽管色情业者清楚她们的生意并不违法,但在发现成为警察的目标后,她们会选择离开。
然而,所有警察的采访对象都指出:采用上述策略对付“单人妓院”的成本很高。警察需要在一段时期内投入巨大的人力才能迫使色情业者搬家。因为经营“单人妓院”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警察通常不会把这类事件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除非他们受到巨大的公众压力,或色情交易已经在街区中失控。即使警方决定采取行动,他们也只能重点对付臭名昭著的有大量“单人妓院”存在的住宅楼,警方很难投入大量的人力来对付在散布在不同住宅楼内的“单人妓院”。
确实,“走访色情从业人员”和“滋扰嫖客”是警方对付“单人妓院”最有效的办法,但效果并不持久,并可能发生移位效应。在警方的压力下,色情业者也许会搬离住宅楼,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将中止生意。她们也许会搬到同一街区的不同地点,或只是到另外一个街区继续她们的生意。一名警官说:“我们的目标就是把她们从我们的辖区内赶出去。我们并不关心她们会搬到什么地方!”由于缺乏警力,警察不能长期部署警员来对付并不构成犯罪的“单人妓院”。一些色情业者也许会在警方的行动后搬回原来的住处继续其行当。因此,警察的行动也许在短期能有效减少“单人妓院”的数量,但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长期而言,警方应该考虑利用公共资源,例如“向保安施压”或“游说业主”,以解决“单人妓院”问题。通过这些办法,警察可以节省资源并把问题返还给社会去解决。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警方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动员社会资源来解决。局限在于,“单人妓院”通常位于这样的住宅楼内:“业主委员会”组织松散,保安不负责任。警方也许不能依靠他们来解决“单人妓院”问题。
香港警方在处理“单人妓院”问题时面临两难困境。目前的情况是,“单人妓院”在香港的经营既“合法”又“公开”,但这种色情行业在一些地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警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来铲除它们,另一方面,警方又面临着社会的巨大压力必须采取行动。假如警方采取非常规的策略来对付“单人妓院”,他们也许会被色情从业人员指控滥用职权和违反人权。为解决“单人妓院”问题,香港政府也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来禁止“单人妓院”,这样警方就可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对付它们。假如从减少危害的角度把“单人妓院”视为一种市场问题,政府应该在明确的条例下向她们颁发执照,以把它纳入合法的商业活动范围。
9.总结
本文的目标是研究香港警方解决“单人妓院”问题时所遇到的困难,以及警方如何运用各种非常规策略来解决这一问题。研究发现,尽管在香港并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卖淫为非法,但警方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来对付各种提供商业色情服务的色情场所。有趣的是,在一个公寓内独自出卖肉体的色情业者在技术上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因此,“单人妓院”能在香港公开运营。事实上,这样的色情场所在邻里中确实造成了困扰和安全问题。面对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警方可以采取非常规的策略来对付“单人妓院”。包括(1)走访色情从业人员(2)滋扰嫖客(3)向保安施压(4)游说业主。
研究发现,解决“单人妓院”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走访色情从业人员”和“滋扰嫖客”。然而警方需要对上述行动投入很多的人力,因此成本很高。另外,这两个办法也许会造成“移位效应”。色情业者也许会搬到别的地点继续她们的生意。因此,警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上,要求执法机关来解决“单人妓院”的问题并不公平,因为依照香港目前的法律,经营“单人妓院”并不构成犯罪。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也许应把“单人妓院”视为非法。然而这也许会造成更多的问题,因为如果妓院转入地下,很可能会导致这一行业被黒社会所控制。卫生也会成为另一个严重问题。因此,对“单人妓院”的长期解决办法似乎是应把它“规范化”,这样“单人妓院”就可以在限定的地点内合法经营。
附录:香港的“单人妓院”产业
城区 | 妓女数量 | 年龄 | 国籍 | 价格** | 附注 | ||||
18-22 | 23-26 | 27-30 | 中国大陆 | 香港 | 其他* | ||||
元朗 | 4 | 2 | 2 | 1 | 1 | 250-380 | |||
上水 | 6 | 1 | 4 | 2 | 4 | 250-350 | |||
荃湾 | 27 | 1 | 12 | 3 | 23 | 2 | 2 | 250-350 | |
葵涌 | 8 | 2 | 3 | 5 | 2 | 1 | 300-380 | ||
大埔 | 1 | 1 | 1 | 300 | |||||
长沙湾 | 16 | 2 | 6 | 2 | 11 | 2 | 3 | 250-380 | 1500(过夜) |
深水埔 | 21 | 2 | 4 | 2 | 15 | 4 | 2 | 150(HJ)-450 | |
太子街 | 13 | 4 | 8 | 3 | 2 | 98(HJ)-300 | |||
旺角 | 29 | 3 | 2 | 22 | 6 | 1 | 200-350 | ||
油麻地 | 10 | 1 | 2 | 9 | 1 | 250-360 | |||
佐敦 | 82 | 33 | 14 | 4 | 62 | 18 | 2 | 100(HJ)-1000 | 一个日本人,一个台湾人 |
尖沙咀 | 129 | 64 | 26 | 1 | 86 | 27 | 16 | 300-1000 | 6个混血儿,2个法国人,2个韩国人,2个日本人,2个其它国家 |
红磡 | 10 | 6 | 6 | 4 | 350 | ||||
土瓜湾 | 4 | 1 | 2 | 2 | 180-300 | ||||
宽东 | 27 | 2 | 11 | 2 | 12 | 5 | 250-360 | ||
九龙城 | 10 | 3 | 2 | 4 | 2 | 4 | 300-400 | ||
西区 | 20 | 5 | 6 | 11 | 9 | 300-350 | |||
荃湾 | 12 | 6 | 1 | 10 | 2 | 200(HJ)-400 | |||
中区 | 1 | 1 | 300(HJ)-500 | ||||||
湾仔 | 8 | 2 | 3 | 4 | 4 | 300-400 | |||
铜锣湾 | 58 | 12 | 34 | 2 | 33 | 21 | 4 | 300-480 | 1个台湾人 |
天后 | 15 | 3 | 5 | 8 | 4 | 3 | 300-400 | ||
炮台山 | 5 | 5 | 3 | 2 | 300-500 | ||||
西湾河 | 3 | 2 | 1 | 1 | 1 | 300-320 | |||
筲箕湾 | 3 | 1 | 1 | 1 | 1 | 300 | |||
北角 | 24 | 2 | 12 | 4 | 19 | 2 | 3 | 300-500 |
*“其它”包括混血人种、新加坡人、东欧人和未知国家
**价格因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不同而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