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三击出局”法案与累犯(译文)
谈“三击出局”法案与累犯
台湾警察大学学生总队副总队长 陈经伟
台湾警察大学教官 陈通和
台湾警察大学 Jiunn-cherng Chiou
摘要
中国台湾的刑法修订于2005年1月。这次修订中的一个重要改变就是对“三击出局”的规定,三击出局原则一般会导致延长刑期(通常为无期徒刑),此原则适用于被三次宣判犯有足够严重罪行的人。
本文试图探索在“三击出局法”施行后中国台湾的公众可能面对的利端与弊端。在本文中,首先介绍美国的三击出局法则。其次,介绍了惩罚的原则。再次,介绍中国台湾“三击出局法”的其他相关事务。最后一段为总结。
关键词
三击出局法;拘留;禁闭;宣判
I简介
本文用四个章节回顾了“三击出局法”,并试图探索在“三击出局法”施行后台湾的公众可能面对的利端与弊端。在本文中,首先介绍美国的三击出局法则。其次,介绍惩罚的原则。再次,介绍台湾“三击出局法”的其他相关事务。最后一段为总结。
II美国“三击出局法”的发展
“三击出局”运动是美国最近提出的反犯罪政策。自1994年以来,已有24个州和美国国会通过了“三击出局”法。Diane Ballasiote一家的死亡推动了这一趋势。他们是被一个从华盛顿州监狱释放出来的绑架犯谋杀的。之后不久,在加利弗尼亚州,一个同样有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绑架并谋杀了Polly Klass。由法庭或惩教人员(correctional officer)签发的释放惯犯的决定激发了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恐慌。所以,政治家们响应了选民的意愿,废止了法官的决定。这些事件不仅影响到华盛顿和加利弗尼亚州的选民,也同样影响到全体美国公众。
在定义什么构成“一击”时,大多数州规定了严重的暴力犯罪,比如谋杀、强奸、抢劫纵火和袭击。一些州还包括其它非暴力犯罪,例如:
○在印第安那州销售毒品;
○在路易斯安那州贩卖毒品要判处5年以上的监禁;
○在加利弗尼亚州贩卖毒品给少数民族、入室行窃或非法拥有武器;
○在佛罗里达州犯有逃逸罪;
○在华盛顿州犯有叛国罪;
○在南卡罗来纳犯有盗窃罪或行贿罪(Austin et al.,2000)。
另外,在几击出局的次数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在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乔治亚州、堪萨斯州、蒙大拿州、宾夕法尼亚州、南卡罗来纳和田纳西州,两次犯规就会提高判刑。
法律是否会影响到先前的审判规则?为了解新的“三击出局法”,必须考虑到如何处理在颁布三击出局法之前的累犯。表一(Austin et al., 2000)说明了各个新法的不同之处及先前的法律条文。在美国,“三击出局法”对累犯的定义是不同的。例如,在华盛顿州,自1993年以来,有115名犯人被认定为“三击出局”,关入华盛顿州监狱。(据华盛顿惩教部门)然而,加利福尼亚州有将近40,000人按“三击出局法”被判入狱。
表1
新法律与旧法律的比较
州名 | 新法律的特点 | 颁布年份 | 先前法律量刑的特点 | |
阿肯色 | 对犯两次特定暴力型重罪的,40年内不得假释,犯3次其它特定重罪的永远不得假释。 | 1995 | 延长累犯的刑期,依新罪的严重程度及之前判罚的次数而定。 | |
加利福尼亚 | 假如先前一次罪行严重或为暴力型重罪,则下一次罪加倍量刑;前二次罪行严重或为暴力型重罪,则第三次判为终生监禁。 | 1994 | 犯有三次伤害罪,且前二次分别服刑的,20年内不得假释。第四次犯有伤害罪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
科罗拉多 | 对第三次犯有1级或2级重罪或3级暴力型罪的犯人,判为终生监禁,40年内不得假释。 | 1994 | 第三次犯有任何1,2,3,4,5级罪的处以3倍量刑。 | |
康涅狄格 | 对第三次犯有各种暴力犯罪的,最高可判处终生监禁。 | 1994 | 第一次已在监狱服刑过的,第二次再犯伤害罪,法庭可判处A级重罪。 | |
佛罗里达 | 在现有的“累次犯罪”条文中新增“习惯性暴力犯罪”;对第三次犯有特定暴力犯罪的人,假如第一次为重罪,判为终身监禁,假如为2级重罪,判30-40年,假如为3级重罪,判10-15年 | 1995 | 对重罪惯犯和伤害罪惯犯提高量刑。 | |
乔治亚 | 假如第二次为特定类型的暴力型重罪,则判为终生监禁并不准假释 | 1995 | 第四次重罪犯必须按最高量刑标准服刑,并且在服刑期满前不得假释。 | |
印地安那 | 假如第三次为特定类型的暴力型重罪,则判为终生监禁并不准假释 | 1994 | 第三次犯有重罪的按“惯犯法”判决。 | |
堪萨斯 | 允许法庭对犯有第二次或第三次各种“人身伤害罪”的加倍量刑 | 1994 | 对惯犯不提高量刑。 | |
路易斯安那 | 对第三次犯有特定重罪或第四次犯有特定重罪的人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4 | 同样的法律,差别在于对第四次犯重罪的,其中两次必须是伤害罪或毒品罪。 | |
马里兰 | 第四次犯有暴力型重罪的,且前三次分别服刑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4 | 同样的法律,差别在于抢车和武装抢车不在重罪清单上。 | |
蒙大拿 | 对第二次犯有某种侵犯罪或第三次犯有其它罪行的人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5 | 如果已犯有一次或更多次伤害罪,则连续伤害罪法允许提高量刑5到100年,并可和其它量刑累加。 | |
内华达 | 对第三次犯有暴力型罪的提高量刑。 | 1995 | 相同的法律,差别在于原先提高量刑的条件为前三次都得是重罪。 | |
新泽西 | 对第三次犯有某种暴力犯罪行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5 | 很少援引“持续犯罪法”,规定允许对第三次犯有重罪,且前两次罪为1,2,3级罪的,可提高一级罪量刑。 | |
新墨西哥 | 对第三次犯有30年以上徒刑暴力犯罪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4 | 第二次犯罪量刑提高一年,第三次犯量刑提高四年,第四次或更多次犯量刑提高八年。 | |
北卡罗来纳 | 对第三次犯有某种暴力犯罪行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4 | “惯犯”法对第三次犯有任意一种严重罪行的人增加25年刑期,并在假释前必须服完法庭规定的最少年份。 | |
北达科他 | 对第二次犯有A,B或C级重罪的提高量刑。 | 1995 | 对划为A级或B级重罪的第二次犯罪提高量刑。 | |
宾夕法尼亚 | 对第二次犯有暴力犯罪行的,最低量刑提高10年;对第三次犯有这类罪行的量刑提高25年。 | 1995 | 对第二次或某些特定伤害罪,连续犯罪的最小量刑提高5年。 | |
南卡罗来纳 | 对第二次犯有某种重罪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5 | 对第三次犯某些种类伤害罪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
田纳西 | 对第二次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对第三次犯有其它某种重罪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5 | 对第三次犯某些种类伤害罪的判处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
犹它 | 如果犯过两次任何重罪或被定过一次伤害罪,则第二级和第三级罪将被提升为一级罪,而一级罪将不得缓刑。 | 1995 | 假如以前两次犯过2级以上重罪的,第三次的2级或3级重罪将提高量刑5年。 | |
佛蒙特 | 第三次犯伤害罪则最高可判终生监禁并不得缓刑,不能推迟判决;第四次犯任何一种重罪则最高可判终生监禁。 | 1995 | 第四次犯重罪则最高可判终生监禁。 | |
维吉尼亚 | 第三次犯特定类型的伤害罪则判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4 | 假如在犯有伤害罪或毒品罪后第三次犯有某种特定伤害罪,则不得保释。 | |
华盛顿 | 第三次犯特定类型的伤害罪则判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3 | 如加重判罚,先前犯法的次数依“联邦判例”为准。 | |
威斯康星 | . 第三次犯特定类型的伤害罪则判终生监禁并不得假释。 | 1994 | 对惯犯,判刑10年或以上的最多可增加10年刑期;判刑1年到10年的,最多可增加6年刑期。 | |
在大多数州,“三击出局法”是严密的,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的屡次违反法律的人群。事实上,极少有被告受到此类法律的惩罚。然而,加利弗尼亚州的“三击出局法”比其它大多数州的类似法律适用面更广,本质上也略有区别。在加州,只要罪犯以前犯过一次严重罪行,就会提高量刑,而且当前引起提高量刑的罪无须为重罪。因此,加利弗尼亚州按“三击出局法”审判了数以千计的被告。很明显,这一对待犯罪行为的政策通过减少惯犯来减少严重犯罪,并威慑其他人成为惯犯。
III惩罚的原则
惩罚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模式:道德模式和实用模式。道德模式强调惩罚必须设计成用来惩教罪犯,而不是惩罚一项犯罪行为。这一模式的鼓吹者争论说,犯罪的原因是个人所不可控的。生物因素,环境,经济状态等是导致犯罪的原因。道德模式的支持者希望能把罪犯惩教成守法的公民。可以运用教育的,科学的,医疗的,和宗教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标。道德模式的原则是“罪犯犯罪是因为某种智力的,精神的,或职业的欠缺。假如这种欠缺能被纠正,犯罪问题就可以被解决。鼓吹这种思想的人对犯罪的原因持确定的观点。他们相信假如犯罪是因为社会欠缺造成的,社会富有道义上的责任来帮助罪犯过一种守法的生活。另一方面,实用模式追求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模式强调在犯罪审理上花费尽可能少的时间。政府应该行动起来为大多数公民谋取最大利益。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拘留、监禁、罚款等。
对使用何种惩罚的各种争论都带有社会和政治背景。犯罪行为造成的恐惧大小也是公众关心的一项关键性因素。学者们争论着犯罪行为是否源自于罪犯的基因或他们的环境。那些相信罪犯是天生的人,鼓吹刑罚的目的是减少犯罪,而另一些人相信刑罚的目的是惩教罪犯。对刑罚的目的是减少犯罪还是惩教罪犯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并将在未来继续下去。
因为在现实世界中,造成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并无一定的政策可对所有种犯罪都有效。“三击出局法”理论上的公正来源于惩罚的威慑作用。很明显,它是基于功利性模式而不是道德模式的惩罚原则。威慑是功利性模式的主要策略,可以划分成两大类:一般性威慑和特殊威慑。一般性威慑发生于潜在的罪犯看到了他人行动的后果并决定不做出同样的行为时。它是通过向罪犯进行迅速、确定和严厉的惩罚来完成的,目的是压制潜在罪犯的犯罪企图。当罪犯知道下一次判决将导致终生监禁后,他或她应该权衡进行另一项犯罪的利弊或脱离犯罪生活以避免惩罚。为了达成这样的效果,必须存在两个重要条件:(1)罪犯必须清楚新的量刑政策;以及(2)罪犯相信被捕的可能性很高,而且定罪是与一个人的罪行相符的。在另一方面,当罪犯认识到他们过去行为的后果并决定不做出同样的行动时,就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据Schafer(1999年)报告,当罪犯把法律视作为笼统的条款时,不会产生威慑效果。这意味着当问及罪犯是否认为“三击出局法”将制止他们或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大多数罪犯回答“不会”。这些发现表明当罪犯面对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惩罚条款时,法律才能起到威慑效果,当假如法律定义得很笼统,威慑效果便消失了。
IV中国台湾“三击出局法”的相关事务
修订台湾刑法的目的是为2005年1月执行“两极化刑事政策”。这意味着罪犯审判官员将使用强硬政策来对付那些犯了重罪的人,以打击严重罪行,特别是惯犯。另一方面,法官采取柔性政策来惩罚那些犯有轻微罪行的人,这些人无须进入普通的刑事审理流程。柔性政策在中国台湾引发了许多争论。因此,本文集中讨论强硬政策(例如“三击出局法”,强行判决法等)。
初看之下,“三击出局法”确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快速减少或坐禁闭人群的快速增长。基于威慑原则,“三击出局法”通常被视为解决犯罪问题的正确方法。类似的法律试图通过禁闭惯犯或威慑潜在的罪犯实施犯罪,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然而,“三击出局法”真的威慑了犯罪行为吗?或者,罪犯将更可能杀死受害人,证人和警员以避免受到起诉?这些问题对执行强行判决法提出了重大质疑,因为后者的执行不仅包括人的生命也包括对财政资源的消耗。这一法律的支持者们声称此法律遏止并减少了惯犯的高发生率,它不仅减少了其发生的类型,也减少了可能会导致被判入狱的犯罪行为(Walker, 2001; Zimring, 2001)。另外,“三击出局法”减少了审判员的人为判断;因此,惩罚的确定性将增加,从而提高关押的可能性。当提高惯犯的判决后,假释部门误把危险的罪犯放入社会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这样,犯罪率将因为阻止或禁闭了罪犯而减小。之下文
在台湾实施“三击出局法”之前,必须评估两个问题。第一,“三击出局法”是否能实际地减少严重的人身伤害罪和财产侵犯罪?第二,“三击出局法”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效应?以下的研究将回答这些问题。
Dickey与Hollenhorst的1998年评估报告表明,尽管立法者声称“三击出局法”是重要的犯罪斗争工具,美国的大多数州并没有全面实施这些法律。到1998年年中,有17个州通过“三击出局法”宣判了0到38罪犯。只有3个州依“三击出局法”宣判了略多于100个罪犯。仅有加利弗尼亚州和乔治亚州把“三击出局法”与任何罪行联系起来。在1998年年中,乔治亚州已经按“第二次犯”或“第三次犯”的相关法律判决了几乎2,000名犯人。而加利弗尼亚州依“二击”或“三击”条例判决了超过40,000名犯人。(Kovandzic et al., 2004)最好的衡量“三击出局法”效果的办法就是:检查加利弗尼亚州法律对犯罪行为影响的效果,在那里,检查官依“三击出局法”积极地起诉罪犯。加利弗尼亚州的“三击出局法”与其它州的法律有两个显著不同处:只要罪犯以前犯过一次严重罪行,就会提高量刑,而且当前引起提高量刑的罪无须为重罪。因此,加利弗尼亚州按“三击出局法”审判了数以千计的被告。
Males和 Macallair在1999年试图验证以下这种说法:加利佛尼亚频繁地运用这些法律将导致犯罪率的显著下降。他们搜集了FBI在全州最大的12郡的拘捕目录,并比较了那些三年前(1995-1997)此法律生效时的数据及再三年前(1991-1993)相同郡的数据。发现郡在施行法律后的犯罪记录不能支持此法律削减了犯罪率的假设——不管是通过选择性减少罪犯还是通过威慑犯罪。启动这一法律的高犯罪率郡并没有出现犯罪率的显著降低。Austin et al.(2000)指出:“似乎此法律并没有影响到犯罪率。即时是在原本指望法律对犯罪率产生巨大影响的加利佛尼亚,似乎所有这些假设也都是错误的。”Zimring et al. (2001)使用各项数据来测试此法律遏制犯罪和选择性减少罪犯的潜在能力。他们的结果是:在1994-1995年度的两个目标人群中(第二次犯罪和第三此犯罪人群)及非目标人群中(第一次犯罪人群)都出现了较低的犯罪率。结论就是:“三击出局法”在短期减少重罪的比率在0%到2%之间。Greenwood et al. (2002)发现,颁布了“三击出局法”的州并没有看到犯罪率快速下降的效果,是因为那些法律颁布的同时还有些州没有这样的法律。实施“三击出局法”的州均没有出现监禁率的大幅上升。据Kovandzic et al. (2004)的报告,没有发现可信的数据来证明实施了“三击出局法”可以降低犯罪率或减少惯犯的数量。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犯罪率和谋杀率的快速下降确实和实施“三击出局法”有关。 stin et
“三击出局法”存在一些负面的影响:包括增加谋杀率,执行费用,法律公平,及政治家们对法律的干涉等。Schafer在1999年做出的调查发现,54%的罪犯表示,他们将杀死或很可能杀死证人或执法人员以逃避终生判决。这一数字在声称为黑帮成员的罪犯中增长到62%。这些发现向所有执法人员提出了警告,在面对有过两或三次罪行的,尤其是黑帮分子时,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Marvell和Moody在2001年使用州立法庭1970年到1998年的审判数据,测试比较实施了“三击出局法”和没实施前犯罪率的变化情况。结果表明,此项法律在短期内增加了10%到12%的谋杀率,在长期增加了23%到29%的谋杀率。所以,罪犯在面对“三击出局法”可能带来终生监禁时,更有可能杀死证人以避免被认出。另外,“三击出局法”并没有降低强奸,抢劫,人身攻击,入室行窃,普通盗窃或汽车盗窃的犯罪率。Kovandzic et al. (2002)使用来自188个城市的1980年到1999年的审判数据得到了类似的发现。比较没有实施“三击出局法”的州和城市,在短期内增加了13%到14%的谋杀率,长期来看增加了16%到24%的谋杀率。
“三击出局法”将增加审判犯罪行为的成本,主要是因为需要建设并运营更多的监狱。按生命进程理论,犯罪行为受到年龄的强烈影响。正如国家审判团说明的那样:从减少罪犯的角度讲,假如罪犯入狱的时间超过了他们有犯罪活力的时间,则监狱容量的使用效率较为低下。这意味着老的囚犯导致了犯罪司法系统的资源紧张,而并没有对提高公众安全做出多少贡献。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判决长刑期的“三击出局法”,它可能造成罪犯在不会造成严重危险后仍继续拘押他们的情况。(Blumstein et al.,1986)另外,日益年老的囚徒会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当政府增加犯罪司法系统的预算时,会削减其它的(如社会福利,教育等)预算。
检查官依“三击出局法”判决的频率有多高?对此问题并没有准确的答案,因为一些法官偏向使用先前的法律而不是“三击出局法”。这意味着惯犯法并不能确保他们被统一执行,而犯罪审判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回避执行一项他们觉得过于严厉的法令(Rodriguez, 2003)。当一些法官比其他的法官更严格地执行法律时,“三击出局法”失去了它的法律公平性。
政治家们对司法审判系统的干涉是另外一个问题。政治家们利用强行判决法来提高他们在公众眼里的地位。他们似乎确认公众强烈支持这些法律,尽管严肃的科学调查从未支持过他们的假设(Roberts, 2003)。公众的支持也远不如预想的那么广泛,据Applegate et al. (1996)的报告,当向受访者提出很简单的问题,且只给出很少的细节,不给出具体的上下文时,绝大多数(88%)表示他们支持“三击出局法”。在进一步给出特定的案例以供考虑时,支持“三击出局法”的受访者的比率降低了。事实上,只有17%的抽样人群支持对正在学习的罪犯实施这一法律。因此,公众似乎更关心罪犯应得的判决,这种判决强调按比例进行惩罚。当一个法庭按比例进行惩罚的能力消失后,强制判罚最低刑期会违反按比例惩罚的原则。这种情况很可能损害,而不是提高公众对罪犯司法系统的信心。对政治家而言,此法律是否能控制犯罪率并不重要。他们关心的是这项政策是否能得到选民的支持。
V总结
24年前,华盛顿制定了1981版“审判修正法案”来确保按比例对应于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犯罪史对罪犯实施惩罚(华盛顿9.94A号修正法案)。1993年,华盛顿修订了“审判修正法案”以定义一种新型的犯罪,名为“最严重犯罪”。根据这一修正案,对最严重犯罪将判处三倍的刑期,直至终生监禁,并且不得假释。这一改变响应了公众的要求。然而,它破坏了按比例惩罚的原则。事实上,“三击出局法”是一种象征性的法律而不是一种有效控制犯罪的策略。政策制订者应该认真考虑修订这一强行判决法。